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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作者:南宁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7年8月27日| 点击:0次 |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职责原则,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审核确认及给予奖励。各市、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三)自治区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区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除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各地举报奖励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加奖。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安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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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广西 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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