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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为软件公司开道,泄密的软件开发人员将受惩罚
作者:南京软件公司 | 转载 来源:南京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6月2日| 点击:0次 | 【评论】

软件开发行业吃的是青春饭,跳槽者众多让软件公司管理者们头疼不已,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更让一些软件公司损失严重。昨天开幕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进行了二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软件开发行业的跳槽者泄露原工作企业的商业秘密,要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提出:“软件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软件开发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并依法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软件开发人员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不守诚信的软件开发人员受罚,优秀人才则有奖——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软件公司可以以股份期权等形式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公司可以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总额不超过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等奖励给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

有企业领导、专家认为,推进软件产品自主创新,需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和担保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担保。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软件公司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协助软件公司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辅导等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上市。

江苏大学城众多,高校多,科研机构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提出:“鼓励软件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成立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关键技术,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对重点软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

对此,有专家提出,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企业成为研发主体,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至少要达到总投入的8%至10%,高等院校与企业要真正成为利益的共同体,要采取多种结合的途径。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江苏省政府将根据本省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软件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品牌的培育、软件外包业务的扶持、国内外高层软件开发人员的引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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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江苏软件公司 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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