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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不强”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规范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微交易系统 | 转载 来源:微交易平台开发 | 时间:2017年1月17日| 点击:0次 | 【评论】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有关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具体运行的法律法规,仅以38号文和国办37号文作禁止性规定,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均据此制定本省的《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具体的指导性规章制度,落实措施不配套,监管能力有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日常运行所依靠的交易规章制度也是市场自己制定的,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当中的投资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管理者可以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随意变更交易规则,使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立法缺失导致的监管职责不明则更加影响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按照38号文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然而,现实中大部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这也导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一直呈现大而不强、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怪相。
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体系初步形成了传统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品交易市场、期货市场三级的市场体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商品市场主要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两级。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之所以呈现出多层次结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货市场发展相对不发达,期货市场对于现货市场的服务功能相对受限,电子交易市场的存在对于满足现货市场多样化需求,辅助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现状充分说明,需要国内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利用新的理念、新的技术和创新的手段来构建一种新的市场组织制度,共同构建期货与现货、场内与场外结合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为供给侧改革服务。三十多年市场经济实践已经证明,建设一个市场、发展一个行业,必须要坚持“开放、竞争、包容、法治”的思路。任何垄断的、封闭的、保守的非市场化做法,都不利于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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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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