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前沿>>网站/软件行业动态
政府采购项目中软件著作权是审查供应商资格的重要指标
作者: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转载 来源:西安软件开发公司 | 时间:2018年7月2日| 点击:0次 | 【评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而软件着作权的取得与是否登记并无关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关于软件的着作权,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因此,即便是没有登记,软件的开发者也享有着作权。值得注意的是,当软件着作权出现争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就成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软件开发者是很难证明其就是软件的开发者。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软件开发者有必要及时对自己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
 
在软件采购中,将提供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该资格条件与软件采购不存在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而且国家还鼓励采购正版软件。软件采购要求提供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也不属于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因为很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都申请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同时也未在法律禁止列为资格条件之列。

软件著作权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此内容DOC下载 此内容PDF下载

【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软件著作权 
0 ([$-顶稿人数-$])
0 ([$-踩稿人数-$])

版权声明:

1、陕西弈聪网站内容中凡注明“来源:XXX(非陕西弈聪网站)”的作品,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中涉及的网站建设,网站优化,百度关键词优化,西安软件开发等技术细节并不代表本站赞同支持其观点,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署名“陕西弈聪”的作品系本站版权所有,任何人转载请署名来源,否则陕西弈聪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站内容中未声明为“原创”的内容可能源自其它网站,但并不代表本站支持其观点,对此带来的法律纠纷及其它责任与我方无关。如果此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方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