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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原创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20年1月17日| 点击:0次 | 【评论】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考核评价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国家高新区由科技部组织评价,不再另行组织。
第四条 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突出产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创新能力与创业活力、绿色生态与集约发展、开放合作与协调发展等方面建设;遵循科学性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力求评价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作用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
第六条 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定量指标80分,定性指标20分。5个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10分、30分、30分、15分、15分,一级指标分数再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 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评价方法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每个省级高新区综合发展分值,再与加减项分数形成最终得分。
第八条 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奖励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单个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九条 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律按末位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省级高新区开展综合评价。国家高新区直接采纳科技部的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上报数据。各高新区依据火炬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火炬统计快报、年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评价。第三方机构邀请有关专家对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分析计算指标分值。
(三)形成报告。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结果按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分别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和年度发展报告。
(四)公布结果。综合评价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科技厅发文通报,年度发展报告直接对外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制度。各高新区管委会对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上报评价相关资料,情节轻微的扣减一定分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奖惩机制。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综合奖励,主要奖励在全国排名中名次进位明显的国家高新区和综合排名靠前的省级高新区。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总数的25%,对获奖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彰,所在市(县)领导落实“三项机制”激励政策,奖励资金省市共同支持。省科技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在省级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布局、高新产业发展、科技企业培育及孵化载体建设中给予优先支持。对排名后2位的省级高新区及全国评价排名后10位的国家高新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三年整改不力的,予以核减面积或撤销,所在地市整改期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高新区和升级国家高新区。
第十四条 坚持以建促升。根据评价结果选择基础较好、规模较大、主导产业明确、创新能力显著、区位优势明显的省级高新区,以建促升国家高新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高新区发展指标体系(试行)》(陕科高发〔2016〕21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
陕西省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
陕西省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解释
1.园区开发能力
1.1累计开发面积
指实际管辖面积范围内,已完成“五通一平”开发的土地面积,包括工业、房地产、基础设施等用地范围。
1.2区内工商注册企业数
指截至报告期末在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个数。
1.3区内从业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高新区所辖范围内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从业人员指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1.4工业总产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5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在提升城市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园区规划布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反映高新区前瞻性、系统性、战略性思维统筹发展情况。
1.6园区体制机制创新和有效运作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在建立符合创新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情况,反映高新区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有效性以及整体运行效率。
2.技术创新能力
2.1万人拥有本科(含)学历以上人数所占比例
指高新区每万名从业人员中学历为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所占的比重。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创新人力资源。
2.2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指高新区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支出占高新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该指标是国际通用的反映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指标。
2.3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该指标反映了高新区企业创新成效。
2.4万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
指高新区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研发机构的数量,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该指标反映高新区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2.5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数
指高新区内经所在地市、省科技厅和科技部认定和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量合计。该指标反映高新区的创新创业活力。
2.6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指高新区企业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量。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情况。
2.7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
指高新区每名从业人员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该指标反映高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效。
2.8园区“政产学研资介用”合作互动与知识产权保护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在推广落实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等方面的总体协调和服务能力。
2.9园区及所在地政府出台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及所在地政府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的措施和导向,反映高新区政策支持力度。
3.产业发展能力
3.1高新技术企业数占企业总数比重
指高新区经科技部认定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高新区企业总数的比重。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总体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
3.2企业人均营业收入
指高新区企业每名从业人员的营业收入。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
3.3高技术产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
指高新区企业总产值中高技术产业产值占比。高技术产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中研发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化学品制造业等6大类。
3.4万人拥有的上市企业数
指高新区平均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在境内外上市及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数量。该指标反映高新区开放、发展和融资情况。
3.5万人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指高新区平均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经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3.6单位土地总产值
指园区企业总产值与开发区建成区面积的比值。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技术水平和创造价值能力。
开发区建成区面积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建设用地。
3.7工业增加值率
指高新区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技术水平和创造价值能力。
3.8园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进展情况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打造先进的科技服务基础设施,拓宽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渠道的情况。
3.9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集群培育发展状况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4.可持续发展能力
4.1企业数量增长率
指高新区当年企业数量较上一年的增长率。该指标反映高新区创新创业成效及发展活力。
4.2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率
指高新区当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上一年的增长率。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4.3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
指高新区年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数量占高新区企业总数的比重。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规模。
4.4单位土地税收
指税收总额与开发区建成区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亩均税收=税收总额/开发区建成区面积。
4.5综合能耗产出率
指高新区消耗的每单位煤当量产出的工业增加值。该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
4.6园区实施人才战略与政策的绩效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在人才培养、人才政策、人才规划以及引进高端人才方面的总体状况。
4.7园区宜居性和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程度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及服务、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情况。
5.辐射带动作用
5.1高新区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城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反映高新区对所在城市工业发展的贡献度。
5.2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占所在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
反映高新区拉动所在城市经济增长的作用。
5.3高新区出口额占所在城市出口额的比重
反映高新区对所在城市出口额的贡献度。
5.4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占高新区企业的比重
指高新区企业中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的企业所占的比重。该指标反映高新区吸引港澳台及外商投资创业环境状况。
5.5进出口额
指高新区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易的总金额。该指标反映高新区国际合作交流程度。
5.6当地政府支持情况评价
定性评价高新区所在市县政府对高新区发展从体制机制、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全方位支持。
5.7园区发展对所在城市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评价
定性评价各高新区对所在城市在产业提升、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促进地区发展的辐射带动贡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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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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