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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没有建立完善培训制度的几点原因
作者:西安网站建设 | 原创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4年6月12日| 点击:0次 | 【评论】

3、培训方式选择不当;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软件公司有义务最大限度地利用软件开发人员的能力,并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一个不断成长以及发掘个人最大潜力和建立成功职业的机会。因此,软件开发人员发展日益受到软件公司的重视,软件公司对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的投入也逐年增加。软件公司进行软件开发人员培训有多种选择,如授课、案例研究、轮岗培训等,当然也可以进行脱产培训、选派软件开发人员参加学位课程学习。通过适宜的培训方式对软件开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可以提高软件开发人员的工作技能,帮助软件开发人员及时更新知识,以保证软件开发人员完成软件公司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软件开发人员随着知识的更新和技能的提高,其工作自信心和职业安全感也得到增强,工作会更专注、对软件公司的忠诚度也将相应提高。然而,软件公司选择的培训方式不当,一方面可能出现软件开发人员未能达到所需的培训目标、工作能力没有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则可能出现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后能力迅速提高,取得的资历远远超出原工作岗位甚至原工作单位的能力要求,以至于软件开发人员不再安心在原单位工作甚至被竞争对手以高待遇聘用。为此,英国零售业巨头玛莎公司总经理曾经表示:“培训软件开发人员至他们可能想离开公司的程度,那你就不会失去他们了。”

4、缺乏合理的培训合同机制管理

软件公司选派软件开发人员外出接受长期培训,尤其是攻读硕士学位、出国进修等形式,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软件公司选派软件开发人员接受培训,可以与软件开发人员签订培训合同,可以在合同中要求软件开发人员学习结束后为软件公司服务若干年:1996年10月月劳动部与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软件公司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软件公司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我国的很多软件公司,尤其是大中型国有软件公司,虽然与培训软件开发人员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签订合同的程序不正规;软件开发人员一旦违约,对违约的处理并未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难以起到制约软件开发人员使其履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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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签: 软件公司 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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