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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时切莫忘记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
作者:西安软件公司 | 原创 来源:西安软件公司 | 时间:2019年7月6日| 点击:0次 | 【评论】

一些用户在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时,往往搞不清软件版权的问题,所以也是最容易在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产生纠纷的。那到底软件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

软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开发者。以下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软件著作权归属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软件;

(2)开发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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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关键词标签: 软件公司 开发软件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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